1、 制定全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人事管理计划、规定、制度、办法。
2、 执行政府干部人事制度,负责药监系统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相关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离退休和奖惩等工作。
3、 承办出国(境)人员政审及有关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4、 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负责成人教育工作。
5、 负责干部人事信息统计工作,管理干部人事档案。
6、 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业资格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7、监督检查局系统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行政监察工作的指示、决定。
8、检查局机关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以及局系统的重要违纪案件,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并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作出立案的决定或建议,提出党纪和政纪处分建议或做出相应的决定;协助配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9、协助局党组、局行政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政风政纪和职业道德的教育;结合局机关、本系统业务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的对策和建议。
4、受理局系统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控告、检举;受理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维护党员和干部职工的民主权利、合法权益,保障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
10、领导局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
11、完成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局党组、局行政领导委托、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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